來源:法律教育網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許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權,並收取報酬的權利;
十、部分或全部轉讓軟體著作權並獲取報酬的權利;
十一、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