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軟體的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置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複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複製品。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複製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責編:李琳
來源:法律教育網
軟體的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置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複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複製品。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複製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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