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計算機軟體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八、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一九四六年在美國設計問世,標誌著又一輪産業革命的開始,它是相應于計算機硬體的概念,指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和文檔兩部分。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有序語句(源程序、目標程序),而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為同一作品。
計算機文檔,是指描述程序的內容、作用、使用方法等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説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計算機軟體是知識密集型産品,開發難度大,投資高,但開發成功後複製卻相當容易,且成本低,利潤高,為非法複製者所垂青。
計算機軟體需登記才能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保護年限與其它作品相同,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應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