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管理,由國家版權局負責。
國家版權局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認真對本地區的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大力開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得計算機軟體的開發、銷售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同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合法軟體;
三、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號令《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有關條款,對侵犯計算機軟體的有關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對於性質嚴重的製作、發行、銷售盜版計算機軟體的犯罪行為,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地版權管理機關及時向國家版權局反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