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計算機軟體的使用人,為了學習、研究計算機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體,不視為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使用人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是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二、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六、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七、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八、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而採取的技術措施;
九、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十、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十一、其他違反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侵權人有上述第一——五條和第十一條行為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有上述第六——十條的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