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作者是著作權人。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也就是説,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是作者。
公民,即自然人。具有思想和創造性,只要在創作活動中産生了作品的公民,如郭沫若、巴金……,都是公民作者。
公民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傾了心血,具有獨創性,才能成為作者。對其在其他公民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提供諮詢、參考意見、幫助查詢資料、打印、複製的提供勞動的公民來説,是不能成為作者的,這主要是他在作品的創作中沒有提供創造性的活動。因此,他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
除了公民可以成為作者外,法人、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作者,這是因為法律把法人、其他組織擬人化,賦於其自然人的屬性,他們雖然不具有思想,也不具備從事創造性的活動,但可以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可以成為作者,享有與公民作者同樣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是因為:1、法人、其他組織的意志,通過具體公民反映出來,具體創作的公民是在法人、其他組織主持下進行創作的;2、法人、其他組織成為作者被嚴格的條件限制在“由法人、其他組織主持,反映法人意志,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內的作品。捨此,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作者;3、對法人、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聘請人員而言,其共同利益只有在法人成為作者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維持,才能體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所以作品雖然由具體公民創作,但作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