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單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成為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把作者分為兩大類:1)公民;2)單位(即法人、其他組織)。該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裡提到的法人、其他組織作者,即單位作者。該條第三款稱:“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成為作者的必要條件,但也同時説明單位成為作者、其作品的創作仍然是公民,只是法律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單位作者應對作品産生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單位組織,提供資料創作的“大型辭書、教科書、十萬個為什麼”等其整體著作權歸單位,但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原作者,該各部分的法律後果由個人自行承擔。單位不負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