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為了更好地實施著作權法,全面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建立著作權代理組織已勢在必行,沒有合法的著作權代理組織的有效工作,著作權法賦于著作權人的權益都不可能實現。著作權代理組織,就是著作權法第八條所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該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著作權的實施,著作權人與著作權有關係的權利人,可以委託授權給著作者集體管理組織行使;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後,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授權人工作,實際上明確了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關係是行紀合同關係,而非行政管理關係。行紀合同關係,依合同法規定:“是行紀人受委託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産交易等事務並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實行自收自支;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費用收取、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1、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
2、支付報酬;
3、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侵權行為。
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
前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保護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