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作品,是著作權法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上述範圍內的作品,應符合以下三個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須有文學、藝術或者科學的內容;
二、須有獨創性;
三、須能以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
作品必須符合以上三個要素,否則不成其為作品。作品不以字數為標準,它可以洋洋灑灑數百萬言,也可以簡簡單單幾句話表達最複雜的情感世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