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創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語言文字符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作成果,他包括小説(長、中、短篇)、詩歌、散文、論文、劇本、電影、電視創作、歌曲等表達方式,無論作者採用的是手寫、打字、印刷、磁盤、光盤等書寫記錄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第一類作品,該法第三條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僅我國如此,世界各國也是如此,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還是如此,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採用的創作方式,其履蓋領域之廣泛,創作數量的浩繁,接觸人群之廣泛,傳播形式之簡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擬的。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