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編輯作品,是作者將兩個以上的作品在不改變原作品的前提下,對原作品採用篩選、匯集、編排而産生的作品。
編輯作品,在形式上具有集成性,如選集、全集等,編輯人員對編輯作品,仍要有創造性的勞動,這種創造性並不體現在對作品的創作上,而是體現在編輯作品時編輯人獨到的選材和編排所選材料的方法上,反映出的是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從該條規不難看出,編輯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編輯作品人享有,但該條又規定“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説,如果所編作品是在著作權有效保護期內,則編輯作品人和原作品作者應分別都享有著作權,編輯人在編輯作品前應先徵得原作者同意,並支付一定報酬。同理,原作品人在使用編輯作品時,也不得侵犯編輯人的著作權。
此外,法人、其他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為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其他組織享有,編輯人員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部分的作者的著作權,也無權擅自將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部分的作品複製、發表或者許可他人改編、播放。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