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所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通過科學技術手段把作品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圖像組成,並且必須借助於專門的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産生視覺、聽覺或者視覺聽覺同時作用的作品。
電影作品,首先應創作電影劇本,在此基礎上,經導演、演員、配音、置景、攝製、剪接、合成而製成的影片,在該片合成完成之前的階段性成果,不能稱之為電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電影作品,單指經剪接合成而成的電影片,而不指完成之前的任何階段性成果。
電視、錄像作品僅指以拍攝電影的方式製作的電視片、錄像片。電視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具有複合性,其中影視片享有影視作者著作權,音樂插曲享有音樂作品著作權,鏡頭享有攝作作品著作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