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錄音錄像製作者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錄音錄像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五、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者的權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取報酬的權利。”對錄音錄像製作人的這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