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
1、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2、應支付約定的報酬。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1、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2、應支付規定的報酬。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1、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2、應支付規定的報酬。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四、廣播電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