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有:
1、反對人民民主專政、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民族團結的;
3、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
4、洩露國家機密的;
5、宣揚犯罪行為、危害人民健康、違反社會主義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
6、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的;
7、其他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
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
1、應廣為傳播、為公眾知悉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傳播的單純的事實消息;
3、內容為公眾所公知公用的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