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供個人使用,不營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者出處。
(二)對陳列或者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藝術作品陳列或者設置於室外公共場所,就意味著該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進入公有領域,他人可以用非直接接觸的方式對該作品進行複製,而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不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倘若要求對設置或者陳列于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攝影、錄像時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也是難以做到的。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