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單純的事實消息,是指只報道一件事情的發生的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的消息,其目的是把這一事件客觀真實地向公眾傳播,但不得採用大字報、小字報、傳單方式。
傳播單純事實消息可採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據上述單純事實消息的性質界定,單純事實消息應屬於時事新聞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播人應註明出處。故“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引用、轉播等多種形式使用“單獨事實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權,關於這方面的侵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大眾播放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