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在下列各種情況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只要按規定支付報酬就可以使用。
一、作品刊登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刊登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錄音製作人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作品,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只對上述三種情況使用作品範圍作出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作了規定,除此以外需使用作品,應當得到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使用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方式有口頭或書面兩種,不論採用何種形式,都是著作權人轉讓自己著作財産權的行為,受許可人均應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