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歸作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故著作權的使用權亦歸作者、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所有。著作權的使用權指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産權兩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使用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繼承和贈與及轉讓的方式取得,使用權人無論用何種方式取得著作使用權,都不得侵犯原作者對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使用人經許可取得使用權作了如下規定:
一、著作權法在有關章節和條款中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著作權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權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並獲取報酬的權利。
二、使用人通過許可獲得著作權的專有許可權,使用人如果允許第三人使用該使用權,必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
三、出版社取得使用權,享有專有出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取得的專有出版使用權,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約定的有效期間內和使用範圍內,獨佔享有使用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縮印版的方式出版圖書的權利,儘管如此,出版社仍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作者)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取報酬的權利。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