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的規定,表演者應履行取得許可和支付報酬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取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取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像製品,並獲取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取報酬。
前述第一—二項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第三—六項的權利保護期限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首次演出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三—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