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對錄音未作如錄像那樣有作品和製品之分,而均把錄音製品納入鄰接權之中。
錄音製品製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廣播電臺和其他錄製錄音製品的人。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鄰接權。錄音製作者有權在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上署名。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許可他人以複製等方式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這種財産權利的保護期間為50年,截止於錄音製品製作完成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錄音製品錄製完成50年後,這種鄰接權為屆滿。
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被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互聯網傳播錄音製品的錄音製作者,除取得上述錄音製品製作者許可外,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