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第28條原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現修改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由於鄰接權基於作品的傳播而産生,故鄰接權人行使鄰接權時,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例如,表演者授權他人複製其表演的錄音、錄像時,複製者還要徵得表演者表演的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
關於鄰接權權利的限制,適用於對著作權權利的限制的有關規定。例如,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圖書而使用該圖書的版本形式,可以不經出版者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鄰接權中的財産權利可以轉讓和許可使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鄰接權,應當訂立合同。鄰接權合同適用於著作權合同的有關規定。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