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由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兩部分組成,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依法律的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由“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四種權利組成;
著作權人的財産權利由“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十三種權利組成。
著作權的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一、公民(自然人)的作品:
1、“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2、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民(自然人)合作的作品,截止于最後一位著作權人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含職務作品):
1、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2、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對於創作完畢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攝製作品、採用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其他財産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自作者創作完畢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涉及著作權保護期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指出:“涉及《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作品的保護期,如果是公民的適用前述”公民(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適用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的保護期,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如果因署名權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可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
二、沒有約定的,按創作作品時付出的勞動、作品的排列、作者的姓氏筆劃確定署名順序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