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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廣播電視播放者權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5日 10:15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廣播電視播放權,是指廣播電視部門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進行營利性轉播、錄製、複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及其複製音像載體。

  該條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的以下三項權利:

  一、播放權。

  播放權包含以下兩個內容:

  1、播放自己製作的節目;

  2、經許可轉播、直播節目。

  二、許可他人授權,並取得報酬的權利。

  1、許可他人播放自己製作的節目;

  2、經著作權人許可,許可他人播放經許可轉播、直播的節目。

  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節目,並取得報酬的權利。

  廣播、電視臺的播放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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