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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播放權,是指廣播電視部門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進行營利性轉播、錄製、複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及其複製音像載體。
該條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的以下三項權利:
一、播放權。
播放權包含以下兩個內容:
1、播放自己製作的節目;
2、經許可轉播、直播節目。
二、許可他人授權,並取得報酬的權利。
1、許可他人播放自己製作的節目;
2、經著作權人許可,許可他人播放經許可轉播、直播的節目。
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節目,並取得報酬的權利。
廣播、電視臺的播放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