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將錄像分為錄像作品與錄像製品兩種。智力創造性強的為錄像作品,錄製老師的講課等智力創作簡單的為錄像製品。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有表演者表演的,還應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像製品所載的作品的著作權依歸歸著作權人享有,錄像製品製作者對作品不享有著作權。錄像製品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像製品,享有鄰接權。在人身權方面,錄像製作者有權在其製作的錄像製品上署名。例如,北京高校音像出版社有權在其製作的錄像製品上署製作者的名稱。在財産權方面,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以複製等方式使用並獲取報酬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這種鄰接權的保護期間為50年,截止于錄像製品製作完成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錄像製品錄製後超過50年,該權利不再受保護。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