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圖書出版,出版人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出版人出版圖書的期限、數量、質量和應支付的報酬。《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圖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出版人的原因導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約定以外,出版人應按合同約定的付酬標準的60%支付違約金。
出版人在合同約定中取得專有出版權,使在作品的傳播中取得了“人身權和財産權”兩種權利。人身權,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權利。財産權包括以下兩種:
一、出版者對版式享有使用權。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圖書版式,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版式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二、出版者對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圖書、報紙、雜誌的出版者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裝幀設計,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裝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該版式設計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後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圖書出版人收到著作權人投遞的書稿,六個月內必須向著作權人發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過六個月不採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權人有權索回作品,並要求出版人賠償損失。
出版人出版著作權人的作品後,應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版稅。支付版稅,體現了使用者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所得的利潤中,著作權人應有一定比例的享有,一般版稅率為6%至15%,個別也有20%,計算的公式是:出版物的定價 版稅率 銷售冊數。以版稅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的付酬方式。
圖書出版人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
圖書出版人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圖書出版人重印、再版作品,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