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數字化製品,是指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以數字代碼形式固定的有形載體,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視盤(LD)、數碼激光視盤(VCD)、高密度光盤(DVD)、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1CC ard)等。
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錶現或者固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複製行為。
將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製作者的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設計製作數字化製品,按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的規定執行。
製作數字化製品人在製作前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有兩條途徑:一、製作人直接與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二、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他人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的,應按相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