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在我國,工藝美術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諸如手鐲、耳墜、項鏈、戒指、裝飾性玻璃製品、裝飾性籃筐、裝飾用的瓷器、藝術陶器、花瓶、小雕像、鑲嵌畫、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這些工藝美術品屬專利法範疇,不受著作權保護。
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産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産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轉讓給生産者。權利轉讓後,該産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産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産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産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産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複製。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産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産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