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共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於陳列在室外公眾場所的藝術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對前款規定的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解釋中提及的“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是指符合社會公秩良德。法律規定,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和有利於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健康發展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臨摹人、繪畫人、攝影人、錄像人可對設置、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再使用,不構成侵權,但再使用人必須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