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出版者指圖書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者在取得專有出版權後,在傳播作品中産生了自己的權利,即對出版物享有鄰接權。也就是説,圖書出版社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社對其出版的報紙、雜誌社對其出版的雜誌、音像出版社對其出版的錄音、錄像,享有署名權和版本形式權。
這次修改著作權法,補充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第35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署名權是出版者享有的鄰接權中的人身權利。出版者有權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署自己的名稱,例如本書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該社有權就此署名。這種署名與作者的署名是兩種不同的署名權。
版本形式包括版式形式和裝幀形式。版式形式包括印刷字體、橫排豎排、開本大小等內容;裝幀形式係指出版物的外觀形式。封面設計者對自己設計的書籍封面享有著作權,可以採取“一次賣絕”的辦法,將權利轉讓于出版者,使出版者對出版物的封面設計享有鄰接權。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在版權頁上做好圖書版本記錄。圖書版本記錄一般包括以下項目:(一)書名(或圖片名)。(二)著作者(或繪製者、編輯者、翻譯者)的姓名(或筆名、單位名稱)。(三)出版者、印刷者和發行者的名稱。(四)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五)統一書號、定價。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