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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資格的人該條規定:
一、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三、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歸屬的特殊規定:
一、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
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
四、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
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應歸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著作權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
八、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
九、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其著作權仍歸作者享有;
十、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至繼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權屬於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法定的保護期依法轉移至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其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國家享有。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