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為介紹、評價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文章或者廣播、電視節目等作品中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為了發展教育和科學事業,允許將他人的作品合理使用,包括翻譯、少量複製外國的作品和少量複製國內的作品,供教學和科研人員使用權,但不得發行,借此牟利。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圖書危害性、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六)藝術表演團體免費演出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費,也未向表演者付酬。
(七)將已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但如果將少數民族文字作品譯成漢族文字作品,或者譯成其他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出版、發行,均不屬合理使用範疇,應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八)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變成盲文出版。
(九)有線廣播站播放他人的作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