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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許可,不需報酬,但應註明作者、出處才可使用的作品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5日 10:15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為介紹、評價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文章或者廣播、電視節目等作品中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為了發展教育和科學事業,允許將他人的作品合理使用,包括翻譯、少量複製外國的作品和少量複製國內的作品,供教學和科研人員使用權,但不得發行,借此牟利。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圖書危害性、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六)藝術表演團體免費演出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費,也未向表演者付酬。

  (七)將已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但如果將少數民族文字作品譯成漢族文字作品,或者譯成其他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出版、發行,均不屬合理使用範疇,應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八)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變成盲文出版。

  (九)有線廣播站播放他人的作品。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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