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作品搞酬,一般是按字數確定,確定報酬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作者和出版商在合同中確定,另一種是依國家規定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作品搞酬標準是:
一、著作稿,每千字30-100元;
二、改編稿,每千字10-50元;
三、翻譯稿,每千字20-80元;
四、印數稿按前述基本稿酬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書籍印數稿為基本稿酬的1%;作品的稿酬除按上述基本稿印數稿方式確定標準外,還可採用版稅式方法確定搞酬。
版稅式方法計算稿費的方法是出版圖書的單價 印數(冊) 版稅率。
版稅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原創作品一般為3%-10%;演繹作品一般為1%-7%.
作者獲得稿酬收入,應交納個人調節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每部書稿酬不超過2萬元的,減徵30%的稅收,即按14%徵收個人調節稅。
稿酬的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的時間應當是在書籍出版後一個月內結清,每次重印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