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作品,是指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他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智力創作成果。
錄像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借助專門的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電影、電視、錄像帶等。攝製這種電影、電視、錄像帶的製作人,在製作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想象力和獨創性,表現在對表演者的表演動作的創造、置景、配音、攝製技術的運用,剪接等具體活動中,通過這種“充分發揮個人的想象力和獨創性”製成的錄像,就是作品。
錄音錄像製品,是指將已製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進行翻錄,完全運用原製成品的各項標準、要求,或是機械地將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錄製下來的非智力創作成果。這種錄音錄像製品、製作人在錄製過程中不需要發揮想象力、不需要發揮創造性,只是一種複製技術,不屬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範疇。
由此可見,作品的製作人具有想象力、創造性,製品的製作者卻不具有。因此,區分是錄音錄像作品還是製品,唯一的標準是看其有無想象力和獨創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