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合作作品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共同創作的作品,稱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為兩類:1)可分割單獨行使著作權的合作作品;2)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權的合作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從該條可以看出,合作作品應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作創作人之間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達方式,即共同創作該作品;
二、合作創作人在創作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創作意圖,各處的創作成果應當相互照應承接;
三、合作創作人應完全完成合作創作各自承擔的內容,即應盡到合作創作的義務和在創作過程中維護共同創作人的權利;
四、不參加創作,只為創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質條件、諮詢、資料蒐集、修改意見或抄寫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創作人。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