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在第3條中增列建築作品。著作權法原第52條第2款中規定,按照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産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複製,以排除對建築的著作權保護,允許倣建。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按照伯爾尼公約,將建築列為作品範疇。在解釋上,屬於作品的建築應具有新穎性,是建築藝術作品。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樓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