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何謂時事新聞,有學者引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時事新聞。但是,筆者認為,法律上只是認可單純事實消息屬於時事新聞。
時事新聞之所以不受保護,是基於著作權理論中的“唯一表達”標準。即其他記者或報刊表達同一新聞事實時,也只能以同樣的方式表達,從這個立法精神來看,節目預告即使不屬於時事新聞類,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但是,近年來,隨著傳媒産業化的發展,媒體間的新聞競爭日益激烈,新聞報道已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媒體自身對信息資源的整合、加工、價值判斷,其中包含了越來越多的智力勞動。因此,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至此,可以認為時事新聞得到了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