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計算機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規定了計算機軟體用戶使用計算機軟體必須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未經許可或者經許可,但超過許可的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應承擔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的下列民事責任:
一、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計算機軟體用戶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但超出規定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構成犯罪的,依《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1、《著作權法》規定的計算機軟體用戶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2、《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的計算機軟體用戶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是指:
1)複製或者部份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計算機軟體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3、處罰的數額見“侵權複製品人的賠償數額”以及“訴訟請求人的律師費用的支付”兩篇文章。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