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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人,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訴訟請求人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可以聘用律師,支付律師費用,得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
訴訟請求人聘用律師的費用,應執行司法行政部門與物價局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補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裡法律規定侵權人對權利人的權利被侵犯應承擔的責任是:
一、以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三、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是一個不確實的範圍,為明確其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為下列開支範圍為合理費用:
一、權利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的費用;
二、為證明侵權行為成立的取證費用;
三、依訴訟請求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訴訟請求人符合規定的律師聘用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侵犯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或者裁定訴訟請求人聘用律師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這一規定,從更大範圍內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