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侵權複製品,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製品。如: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系統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
因侵權複製品引發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侵權複製品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或者類似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舉證不能’,即不能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取得合法授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複製品人的責任之一是必須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損失的計算,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造成的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的市場銷售量確定;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五十萬元以下);
3、當事人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