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出版者的舉證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一)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五)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