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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的民事責任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1日 11:03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一、 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二、 只適用於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 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

  對於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一、 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二、 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註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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