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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指出: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侵犯行為的行為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證,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注:1、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複製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