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發現侵犯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受害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對侵權人予以行政處罰。
侵害人和受害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端,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法原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本條內容未做修改,在序號上改為第55條。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不申請復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