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九、以上侵權行為,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