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換言之,即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作者是公民的,還可以註明自己的筆名。
署名權是確認該作品的作者的具體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它除了向公眾表明該作品的所有權歸何人所有外,也向公眾承諾該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人。
署名權包含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筆名、藝名,還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棄署名,不管著作權人採取什麼方式署名,他都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該創作的人員要求署名的權利。
法人或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該創作仍是由具體公民所創作,因此,署名權仍歸具體創作的公民所有。
署名權屬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範疇,其權利不能轉讓、抵押、繼承、贈與,一部作品創作的署名權,歸創作人永遠享有,例如“沁園春?雪”的署名人永遠歸毛澤東所有。
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署名發表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