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權,即對著作權人創作的,已發表或者沒有發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不僅體現在對創作作品的立意、觀念和文字上的修改,還體現在對已發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諸方面。
修改權産生於創作作品之時,滅失于著作權人死亡之時。著作權人生前未對繼承人、受贈人或者第三人委託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權的修改權隨著作權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權可以轉移,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者委託,著作權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對作品的修改權,但必須按著作權人的要求進行。
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報社、雜誌社可以對作品進行如下的修改:
1、對其錯別字、明顯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補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內容上的刪減;
3、對該創作作品的引文進行校正修改。
編輯在對作品作上述修改時,不能改變原作品,如果創作者不接受編輯的修改、編輯應尊重創作人的意見。
創作人對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進行修改,但對其藝術作品的原件已經轉讓的,應事先徵得受讓人的同意
。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