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科學論文、技術説明、設計圖、示意圖等科技作品既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又為專利法、合同法等法律所保護,但這些法對其調整的側面有所不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科技作品的形式,將論文、技術説明、設計圖、示意圖印刷出版,應為著作權保護。而專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則是科技作品的內容,科學論文、技術説明、設計圖、示意圖等科技作品所反映的科技成果,受科技成果權保護。
與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相反,科技成果權所保護的恰是科技作品的內容。將受著作權保護的科技作品開發為實用技術,按照科學論文、技術説明、設計圖、示意圖製造産品,進行生産,這由科技成果權保護。科技作品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阻礙該作品涉及的科技成果權的行使。例如,一個科學家有權禁止他人翻印自己的專著,但無權阻止別人運用他在科學專著中闡述的原理開發實用技術。一個工程師可以對他繪製的設計圖享有著作權,但不能妨礙他人根據該設計圖製作機器。
著作權人行使科技作品的著作權,有時會與該作品涉及的科技成果權的行使相交叉。例如對設計圖的改編,按照著作權法需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設計圖作為科技成果又為合同法等法律所調整,在生産領域任由使用人改編,均不屬剽竊、抄襲。在這種情況下,科技作品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能對抗該作品涉及的科技成果權的行使。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