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複製權又稱重制權,是著作權財産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
我國著作權法原第52條修改為:“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去掉了“臨摹”。臨摹,據辭海解釋,泛指以名家書畫為藍本,模倣學習。臨摹也一種複製,雖刪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權是複製中常見的表現形式。出版權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錄製等方法將文字、講話、圖畫、樂譜、照片、地圖等作品予以複製及發行。出版人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雜誌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複製出售作品不稱為出版。出版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是出版人的權利,只有著作權人將出版權轉給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該作品。
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按照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産工業品, 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複製。”,使複製的概念變為廣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