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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規定的”是指《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二節規定的著作權歸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沒有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補充,該解釋稱:“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的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解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
一、“當事人合意”,是指當事人經協商同意,是當事人的真實思想意思的表示,但是應當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依法簽訂合同作出的約定,受法律保護,故規定有約定的,依約定;
二、沒有約定的,歸該特定人物,這是因為其作品為自傳體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情節均是特定人物的親自經歷;
三、特定人物的自傳體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證據,經執筆人創作、整理後,經特定人物審閱定稿後
發表,其社會影響、民事責任,均由特定人物負責。
合意人創作特定人物的自傳體作品創作完成後,特定人物支付一定的報酬作為執筆人,整理人的勞動報酬,自然取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責編:李琳